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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要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
1、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要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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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债务人不能作为担保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承担担保的,需要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担保人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共同债务人不能作为担保人。 担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能是同一个人。担保人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人,共同借款人是向他人借款,承担债务的人。 两个人的法律地位是有冲突的,不是一个责任承担方式,所以,担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这样的借款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仅有共同借款人有效,担保人没有法律意义,该担保条款无效。
债权之中以金钱作为给付内容的合同之债,属于应收账款债权,可以作为担保物出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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