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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营者是否实施欺诈性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几方面: 1、看经营者是否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在主观上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意思表示...
消费欺诈是指消费者利用经营者的经营欠缺(但未达到一定程度)或者不存在经营欠缺的前提下,通过或不通过诉讼,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行为消费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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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1,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夸大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对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介绍不真实,作出虚假或者使消费者误解的宣传。 2,依《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第六条的规定,消费欺诈行为包括: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对于经营者是否实施欺诈性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几方面: 1、看经营者是否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在主观上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意思表示的目的; 2、看经营者在客观行为上是否采取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 3、看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意思的事实发生。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方可认定为经营者实施了欺诈性经营行为。在实际生活中,经营者实施的欺诈性经营行为的种类繁多,主要有: 1、掩盖商品质量中存在的瑕疵,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5、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6、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7、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8、销售商品的重量或者数量少于该商品所明示的重量或者数量; 9、对商品的价格作虚假的表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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