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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但与亲生父母的关系不一定会自动恢复。如果该养子女还没有成年,那么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
一般情况下自动恢复。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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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之后,未成年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会恢复,但是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一定会恢复。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该支付生活费。
1、可以的。 2、《民法典》并没有对此禁止,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民事原则,可以重新办理收养关系。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5、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6、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生效的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材料或法律文书,则不再有继承权,除非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确定由其继承. 想要合法而又巧妙地得到继承也不是没有办法,虽然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恢复,但要确立双方的关系,可以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名义上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一个认亲程序,约定你母亲的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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