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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行为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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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立案的情况,你要知道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认定,在于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对于情节不严重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应当按违反军纪处理.。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对于情节不严重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应当按违反军纪处理。 (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条竞合本法对这两类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构成犯罪的,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 (三)区分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又都可能造成泄密的严重后果,其区别在于,前者所违反的是保守军事秘密的规章制度,违背的是军人保守军事秘密的一般职责;而后者所违反的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的规章制度,违背的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的特殊职责。如保密室的值勤人员擅离职守、玩忽职守导致保密室被盗的,应定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而作战指挥人员使用电话了解部队情况时,忘记加密而造成泄密的,则应以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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