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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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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违法事实和依据;(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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