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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七条土地...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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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可以承包农村土地。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以及拆迁费用的补偿等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且和男子的权利是平等的。妇女结婚、离婚等并不影响其所享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进行的承包,不是看个人的户口性质。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存在,那么合同期内的土地承包权就继续存在;家庭人员全部丧命,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要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限定继承。按照《乡村土地承包法》限定进行个别调整的,即承包方依法交回的承包土地和发包方依法要回的承包土地,应遵循的流程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或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乡下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其要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但是,《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限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商量等方式获到的,该承包人丧命,其应获到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限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能够继续承包。
农村耕地是家庭承包所有制,其承包单位为户。在承包期限内,即便家里老人去世,但承包的农户依然存在的,该农户仍享有承包土地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如果由于家庭成员户口全部转为非农,致使农户不存在的,那么发包方应收回承包地,也不存在继承问题。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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