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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具体到你的情况,如果尚未过答辩期,还是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若仍有疑问或需要帮助的和联系
1、法律对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限规定如下 (1)提交。收到起诉状后15天答辩期内提交。 (2)审理。法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天内审理完毕。 (3)上诉期。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日内上诉。 (四)上诉审查。二审法院应在立案后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64条: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的上诉事件,必须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天内作出最终裁定。 2、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 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其期限为15天。我们从上述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个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律上看,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者,只有被告提交答辩书,其次,这个规定也没有灵活性。例如,中途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者,第三者应该什么时候提交?对此,必须对不同主体制定通信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驳回裁定。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答辩期间(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驳回裁定。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对被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确定本案管辖权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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