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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
合同纠纷选择管辖法院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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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随着突发事件的增加、重大疾病患病年龄年轻化,人们的保险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很多读者来信询问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也有很多读者表示自己咨询了很多保险公司的若干产品,结果比来比去比晕了也不知该买哪个。那么应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呢? 1、首选保险类型。保险产品主要分为医疗健康(包括普通住院报销、重大疾病、津贴等)、养老金、寿险(身故责任)、意外保障、儿童教育金、投资理财型几大类。在选择某类产品时重点看您想解决什么问题?是想解决医疗费用(意外、重疾、普通住院报销),还是想解决养老金(养老险),或者解决家庭经济支柱的家庭责任问题(寿险)。我们经常听到很多客户说“我邻居买了一份保险,到期返还、有分红,可好呢”。“我同事最近投保了一份保险,保费特便宜,很划算,我也打算买一份。”其实这些产品适合他们也许并不适合您,我们要根据自己的年龄、家庭情况、重点关注问题来确定自己所需要的保险种类。保险只有适合不适合之分,没有好坏之分,每种产品都有它特定的适合人群。 2、定下大的种类后其次定产品。很多人在选产品时,特别会算计价格——只选便宜的。其实市场上同类型的产品价格差异不大,保险买的是一种不确定性的风险保障,所以在同类产品中要重点关注保险责任、保障范围、免责条款。比如同是健康险,有的是短期保障、有的是终身保障;大病险有的保10种、有的保27种;寿险有的公司三条免责,有的公司八条、十条免责;意外险有的只保交通意外,有的包括所有的意外等等。这些经常是客户容易忽略的地方,所以经常有客户说保险买的容易、理赔难,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买前没有很好地关注保险责任及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保险是要买最适合自己的,不是买最便宜的。 3、关于公司。现在中国的保险公司主要有三种形式,即中资、纯外资、合资保险公司。不少客户对外资保险公司有偏好,因为国外保险业比较发达,所以外资的产品和服务比中资的更胜一筹。也有一部分客户认为外资不安全,认为它们会随时撤资。其实无论是内资、外资还是合资保险公司,在中国注册、开业,就必须适用中国的法律,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它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外资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条款上和全球售后服务体系上是有一定的优势,但内资保险公司产品在老百姓中的认知度比较高,具有地域上的优势。现在消费者又有了一个新的选择,就是专业的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对客户来说选择的范围更大。但是目前的代理公司也有些缺陷,并不可以代理所有保险公司;另外,也不能代理某家公司的所有产品,所以选择上也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消费者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公司和产品。而对于一般的客户来说要解决以上三个问题,还有一个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找一个专业、诚信的代理人,而不需要自己花费大量的时间在各种产品中比来比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因合同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争议条款自由约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这在法律上称协议管辖。可以通过约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往往规定在本地法院)来管辖案件,以节省费用,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因素产生的不利影响。应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自由选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如:按照规定,在淮安市一般财产案件诉讼标的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被告属于外地户籍),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标的低于5000万元的合同(被告属于外地户籍),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应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管辖是无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普通法院管辖是无效的。二、被选择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关联,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进行选择,而当事人在制订合同争议条款时应做到表述明确,选择的管辖法院是确定、单一的,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法院。如类似因本合约发生的任何诉讼,双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虽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无效,但若发生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提起诉讼的情况,则很容易引起管辖争议,造成诉讼程序的延长,诉讼成本的增加,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三、合同当事人只能就第一审案件决定管辖法院,而不能以协议决定第二审法院。四、双方必须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口头约定无效。可以看出,虽然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权利,但如何运用好这项权利,订立适当的合同争议条款,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
1、《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时,《民法典》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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