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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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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由有关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件,直至吊销营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不符合本法第九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不符合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不符合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或者其商品、服务的;(五)广告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六)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发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规定,发布广告的;(八)未经批准,发布依法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必要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或者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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