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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处分权,当事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之前,随时可以提出申请,无论是对全案撤诉还是只针对部分被告,其请求都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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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对于对撤诉裁定书不服要重新裁定只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民事诉讼中,法官经常遇到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如何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实践中,法官的具体做法不一:有要求原告从起诉书中划掉该被告,有要求书记员将此情形记入笔录,有在判决书中处理此程序问题。笔者认为以上做法欠妥,法院是否准许原告对部分被告撤回起诉,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的裁定。1、法院应准许原告撤回对部分主体不适格被告的起诉主体不适格的被告与原告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要件,法院应准许原告撤回对部分主体不适格被告的起诉。2、法院应准许原告撤回对普通共同诉讼部分被告的起诉普通共同诉讼基于数人数诉的相互独立性,原告可以选择数人数诉的独立或者合并,符合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准许原告撤回对普通共同诉讼部分被告的起诉。3、法院应视原告撤回对必要共同诉讼部分被告的起诉情况,分别对待(1)在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中,法院应不准许原告撤回对必要共同诉讼部分被告的起诉。因为,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是原告基于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和变更消灭产生的诉求,该法律关系因其必要关联而不可分割,法院应不准许原告撤回对必要共同诉讼部分被告的起诉。(2)在给付之诉中,原告撤回对必要共同诉讼部分被告的起诉并放弃对该部分被告诉请的,法院应准许,否则不予准许。给付之诉中,由于必要共同诉讼各被告责任的牵连,原告放弃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势必加重其他被告的责任承担,有失公平;同时,由于原告的再次起诉,又会造成其他被告的诉累,形成滥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这为原告撤回对部分必要共同诉讼被告的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原告撤回对必要共同诉讼部分被告的起诉并放弃对该部分被告诉请的,法院应准许,否则不予准许。依据民诉法规定,原告对其放弃的诉请也不能再次起诉。另外,法院是否准许原告对部分被告撤回起诉应作出书面或者口头裁定。因为,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这属于诉讼中的程序性事项,法院应用裁定形式。法院作出书面裁定的,应送达双方当事人,作出口头裁定的,应记入笔录并宣告裁定结果。
很简单。写一个撤诉申请就行了。就二行字,撤回对某某的的诉讼请求。 撤诉申请书 某某法院: 我诉某某的某某案件,我现在申请撤回对某某的诉讼请求。 请准许 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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