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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的裁定书

2022-08-08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赋予了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诉讼请求可以是一项也可能有多项;可以针对一个被告也可能针对几个被告。放弃诉讼请求可以全部放弃也可以只放弃其中一项或某几项,也可以只放弃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被告的诉讼请求。在原告没有全部放弃或者放弃全部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改变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和诉讼请求指向的对象即是对诉讼请求的变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提出或经法官释明后提出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应当予以准许。这样做既可以避免让无辜的被告承担讼累又可以简化诉讼,提高办案效率。上述做法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支撑,没有太多的争议。问题是原告起诉时多列被告,法院已立案受理,法官释明后原告不同意撤回对多列被告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只驳回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驳回原告起诉?值得我们加以探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那是因为驳回起诉的裁定可能剥夺了原告的实体权利。而裁定驳回原告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只是将部分被告裁定退出诉讼,原告的诉讼仍在继续,不影响原告对实体权利的主张。不准上诉更有利解决问题。可是部分驳回也是驳回,不准上诉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对于原告是否可以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回答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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