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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 (2)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2)了解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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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五)辞职; (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七)其他权利。
女职工除了正常享受《劳动法》规定的权利,法律还规定了特殊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九项; (2)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三项; (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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