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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违法公序良俗,不会涉及他人合法权益,则一般都会认定为有效。出轨方放弃共同财产的忠诚协议有效。该类协议可以认为双方签订的附条件合同,或者...
《婚姻法》允许夫妻对双方有关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如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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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的相关立法来看,夫妻的忠实义务已为婚姻法所涵盖,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纳入法律。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该条的目的在于对配偶权侵害的,受害者在离婚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虽只列举了四项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但可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对违反“忠诚协议”的赔偿提供参考。
曾经,夫妻俩签下忠诚协议书互相作出承诺;不想丈夫日后真的出轨,并提出离婚。当年的忠诚协议有效吗?近日,磐安县人民法院就小李与小敏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他们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并判令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小李和小敏1999年结婚,婚后小夫妻俩感情不错,还有一个孩子。但2008年开始,妻子小敏发现,丈夫和其他女性关系暧昧。在小敏的追问调查下,小李承认了,给妻子写了份悔过书。俩人还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如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忠于夫妻感情的行为,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不料,这协议书真有用上的一天:丈夫小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磐安法院要求离婚。审理过程中,小敏向法院提交了忠诚协议书,提出小李与其他女性开房同居,违反了忠诚协议,应按协议书约定向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小敏申请法院向公安部门查询的结果显示,小李在忠诚协议签订后确实有与其他女性的开房记录。磐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小李与小敏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法官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考虑,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酌情予以调整。最终判令小李向小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办案法官提醒,本案虽对小李与小敏间忠诚协议作出了有效认定,但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并非一概拥有法律效力,还需要根据案情及双方约定的内容区分对待,关键要看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1、一般来说,男女之间所谓的“忠城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来调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 2、从“忠诚协议”的内容来讲,如果有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的相关条款是无效的;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条款无效,因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考虑孩子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还要注意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认可。 3、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不离婚只要求按协议赔偿的,法院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小。 4、虽然一般来说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但如一方有重婚、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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