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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第一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房屋租金按纳税人租赁房屋所在城市每月800元至1200元定额扣除; 3、纳税人赡养60岁以上父母的,按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每年可以在6万元的限额内实际扣除 5、纳税人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相关支出,按每个儿童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6、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开支,在规定期限内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儿童教育、继续教育、严重疾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金等民生支出的变化,及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一、享受儿童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特别扣除的纳税人,满足条件后,可向支付工资、工资收入的扣除义务人提供上述特别扣除相关信息,扣除义务人在扣除预付税金时,也可以在本公司今年享受的累计扣除额中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获得工资、工资收入,扣除义务人处理上述特别扣除的,对于同一特别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从一处扣除。享受大病医疗特别扣除的纳税人,从第二年3月1日到6月30日,在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款时扣除。二、扣除义务人处理工资,扣除工资所得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交的《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处理特别附加扣除。纳税人在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工作,被雇佣期间享受的特别追加扣除额,不得在新的工作单位扣除。原扣除义务人员应从纳税人退休不支付工资的月份开始,停止特别扣除。三、纳税人未领工资、工资收入,,只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原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需要特别附加扣除的,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扣除信息表》,在申报汇款时扣除。四、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除义务人预扣纳税环节不享受或不全额享受特别追加扣除的,可在当年内支付工资,工资扣除义务人在剩馀月份支付工资,在工资时补充扣除,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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