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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2022-08-06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通字[1991]113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1.12.02【实施日期】1991.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唯一标志】5487 【全文】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1991年12月2日公通字113号)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4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事故处理和统计工作中都要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为了适应事故处理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和收取事故处理费的需要,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等有关标准尽量协调起来,经商得国家统计局同意,决定对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标准略作修改,从1992年1月1日起在事故统计和处理中使用。现将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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