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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
结果犯是存在犯罪预备的。犯罪既遂是包犯罪的实施构成,是包含犯罪的预备的。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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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翻墙爬窗用的梯子或绳索等; 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的化学药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1、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还必须把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区别开来,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 2、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区分。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无疑,这两个概念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因为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一个时间的概念,有些犯罪分子可能经过犯罪预备阶段以后进入了实行的阶段并最终完成了犯罪,这时应作为犯罪既遂负刑事责任,而不再单独对犯罪预备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在准备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就应当以犯罪预备论处。 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区别开来。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例如扬言杀人等,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只是一种错误,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加以解决。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1、犯罪预备不能成立未遂,不同的犯罪形式不能共存。犯罪准备没有开始,犯罪未遂是开始后的停止状态。 2、如果是在开始之前,而且主观上还没有放弃犯罪,此时被抓,那就是犯罪准备, 3、如果主观上放弃犯罪,那一般就不是犯罪了。 4、如果在开始后停止犯罪,认为条件不合适,永远放弃犯罪,那就是暂停犯罪,暂时放弃犯罪,那就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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