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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工伤鉴定等级

2021-11-20
工伤鉴定等级的申请应当按照工伤鉴定程序进行。工伤鉴定过程有三个步骤,即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待遇和救济途径。工伤认定申请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不同的申请,申请顺序也不同。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提出。但从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提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第六条 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在受理期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相关法规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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