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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办理房地产证明书,不是共同财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婚后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婚后共同偿还贷款...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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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婚前买的房子应该属于婚前财产,但如果是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则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子,应当属于共同财产。
婚前买的房子一般不是共同财产,因为一方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婚前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或者婚后房屋登记为两人,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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