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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操作方法可行。但是双方都有风险。所以一般情况下都是进行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名义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一致。 2、如果不变更公司的章程,公司的法...
有些人出资成为某公司的看不见的股东,也就是说出资成为股东,但名字没有登记在股东名单上,这是看不见的股东的范畴。看不见的股民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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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隐名出资的风险有: 1、存在股东身份不被认可的风险。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 2、在经营中,代持股人可能会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比如,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代持股人可能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也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民法典》规定,隐形股份协议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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