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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和运行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研究、传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吸纳有代表性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读者参与公共图书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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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新建或者改扩建公共图书馆应当执行重点设防类设计建设标准。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古籍文献、其他珍贵文献的保护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古籍保护制度,开展古籍登记、定级、著录,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推进古籍修复、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
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或者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而申请的,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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