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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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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4条确立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1、被行政拘留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时申请暂缓执行,但不能终止行政拘留执行。 2、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行政拘留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但仍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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