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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可向公安机关提供。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企图逃跑的,公安机关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可...
有可能会的,因为逮捕一般是适用于严重犯罪的情况。不批准逮捕只是有可能不起诉,也有可能是犯罪情节较轻。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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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正式宣判之前,公检法机关就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羁押措施,当然了,如果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宣告当事人无罪,那么在人民检察院发出了逮捕令的情况下,就由检察院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立案后抓不到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一般会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刑事侦察的特殊手段; 2、启动技术侦察手段; 3、启动警方与社会资源的联动,公开发布A级或B级通缉令; 4、启动警方协作与联动,在系统内部发协查与通缉通报。
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 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不得退回补充侦察2次。3、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一个月。(简易程序20天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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