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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团长委托的副团长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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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经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各专门委员会及大会秘书处的工作;(三)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五)提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和通过的候选人名单;(六)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八)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九)发布公告;(十)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向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经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代表名单。省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各次会议举行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代表出缺和补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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