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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股说明书、认购书、公司、企业债券招募方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制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
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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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债券不属于金融债券,其发行主体明显不同。证券公司债券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发售,而金融债券的主体则是以银行为主,所以明显的证券公司债券不能归类于金融债券。 根据《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证券法关于公司债发行额度的相关规定:删除《证券法》原十六条“公司债发行后累计债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短融中票发行不再受40%红线限制,在实际审核中,据说交易商协会、交易所,还是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发债额度上做管控。
1、分清银行余额的询证和银行发生额的询证。 2、正确签章。发函方应该签署公章。复函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在数据证明无误、数据不符及需加说明事项签署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不能以单位内部机构公章代替单位公章。 3、如实填写,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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