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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不是属于侵权行为《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专利侵权律师函是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委托专业律师向侵权人发出的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的函件。在诉讼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律师函不仅日益成为权利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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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各项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 2.在申请日前已经生产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生产,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交通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上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无论是对于应对专利侵权纠纷,还是支撑专利推广,专利权评价报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如下: 1、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是否中止审理、处理程序依据。 2、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侵权依据。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3、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专利权人专利推广中证明专利“含金量”的依据。由于未经实质审查即可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多被认为稳定性不强,“含金量”不高。而如果获得了专利局下发的正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则相当于该专利获得了国家专利局的再一次权威认可,专利的稳定性和含金量将会得到进一步认可。 4、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权利人应对专利侵权的必要准备。
专利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3.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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