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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除了自动离职(含因自动离职被除名)和因本人原因并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两种情形以外的中断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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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因事项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和职工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失业律、法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调查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时,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协助,不得干预、阻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有关规定和制度,严格审核有关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申请者本人。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在取得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单位职工人数增减和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单位终止(撤销)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结失业保险关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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