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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合理征收土地闲置费的问题

2024-11-17
根据1994年通过并于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如果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则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如果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则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如果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则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所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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