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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无论犯罪嫌疑...
不知道您说的损失是指什么。辽宁省抢劫数额在15000元以上的,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理据或者罪轻(比如抢夺罪、寻衅滋事罪的辩护等等)辩护理据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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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劫罪量刑标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未成年抢劫的量刑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该条对未成年抢劫适用刑罚提出了指导性原则,具体分析如下:(1)、协调整体把握和个案考量;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较差,性格和品质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客观上要求对未成年抢劫的量刑标准要区别于成年人。首先,对未成年抢劫的量刑要有整体把握,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每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时,把教育和挽救作为诉讼的根本出发点,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量刑应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其次,未成年抢劫个案之间存在很大差别,贯彻上述原则和方针时不能“一刀切”,不能简单地将高“缓刑率”或“免予刑事处罚率”视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区别对待,个案考量。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1)个案中未成年人抢劫行为体现出不同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2)有的未成年人抢劫时已接近成年,而有的刚满十四或十五周岁,量刑时必须考虑年龄差异,所获刑罚也应有所差异;(3)个案中未成年抢劫的主观恶性不同,有的是初犯、偶犯,而有的却是惯犯、累犯,这体现出对未成年人教育和改造的难度不同,量刑时也应充分考虑、区别对待;(4)未成年人抢劫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和受教育情况等因案而异,如家庭环境利于其监管、教育和改过,再如未成年抢劫犯是在校学生,判监禁会中止其受教育,这类情况就可判处缓刑,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我们在对未成年抢劫量刑时,应做到个案考量,因案而异,结合具体案情,创造性地贯彻实施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努力实现最佳的刑罚效果和社会效果。 (2)、穷尽法定情节和充分考虑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考虑的情节,如没有穷尽法定情节,就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尤其对未成年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更应高度重视,考虑穷尽。未成年抢劫案件中应当考虑的法定情节有自首、立功、累犯、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等。一般对法定情节,侦查、公诉机关都会充分关注并搜集充足的证据,欠缺的常是酌定情节及其取证。然而,要对未成年抢劫适当量刑,实现刑罚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又绝不能忽视酌定情节,这就要求法官深入未成年人原所在的学校、生活的社区或居住地,充分行使庭外调查权,了解有关情况,搜集相关证据。其中要着重查清以下问题:未成年人抢劫的动机和目的;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否初次抢劫;性格和品质;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家庭环境和受教育情况;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在量刑过程中,首先要穷尽各种法定情节,将法定情节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再考虑酌定情节。既不能仅将公诉机关提出的有限的法定情节作为惟一量刑标准,忽视酌定情节,也不能过分扩大庭外调查获知的酌定情节,弱化了法定情节,而应将二者有机结合,综合考虑。 (3)、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抢劫犯,应当依法适用。 对未成年抢劫犯刑罚惩罚,仅是一个手段,其最终落脚点是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抢劫犯,应当依法适用。但实践中,对未成年抢劫犯的量刑常存在两个极端,一个是单纯刑罚惩罚,按照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简单地一判了之,免予刑罚和判处缓刑的很少,使审判和刑罚效果大打折扣;另一个是以教育和挽救为借口,轻率地判处免予刑罚或缓刑,这有失法律的尊严和刑罚的威慑。实际上,这需要对各未成年抢劫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如初犯、胁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满十四但不满十六周岁、正在校就读,犯罪前品质和表现都很好,只因“哥们义气”“抹不开情面”等极不情愿参与抢劫的,或具有对未成年监管和教育的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学校、社区条件等,经综合考察不予监禁或不判实刑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的,可判处缓刑或免于刑罚。
想知道辽宁省抢劫罪数额标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是否能够判刑,要看盗窃的金额及盗窃的次数等。 以下是辽宁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一千六百元不满二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定罪,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十五份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止,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盗窃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作案,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十五份的每增加七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万五千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一万二千元不满一万五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百五十份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七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家二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百五十份的,每增加三十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七万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五万六千元不满七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或者一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千五百份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七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盗窃国家二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家一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千五百份的,每增加一百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二千元不满一万二千元和满一万五千元不满五万六千元,分别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或者特别严重情节,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具有“流窜作案;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4)具有多次盗窃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入户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盗窃犯罪事实已被发现,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盗窃犯罪事实未被发现,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3)盗窃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1)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可以参照第2、3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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