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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驾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拘役,一到六个月。 2、原则上不对醉驾司机适用缓刑。法官解释说,醉酒驾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一...
醉酒驾驶应当定为危险驾驶罪,可以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一般不适用缓刑,可以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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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一、关于饮酒和醉酒的标准问题。《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B195222010)中对于饮酒和醉酒驾驶做了明确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100为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100为醉酒驾驶。 二、关于对饮酒和醉酒驾驶的处罚问题。从2011年5月1日0时1分起,国家对醉酒驾车作出了新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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