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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
无期徒刑在英美法系国家多常被译为终身监禁。按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等刑罚种类划分,又常常被称为终身自由刑。 在中国,无期徒刑虽然为名义上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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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没有终身监禁这一刑罚,但是在2016年我国加大对贪污受贿罪的惩罚力度,规定今后犯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终身自由刑源于《大清新刑律》,1911年清朝颁布《大清新刑律》,终身自由刑作为一个正式的刑种,登上历史舞台,称之为“无期徒刑”。 《大清新刑律》规定的刑罚种类从重到轻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褫夺公权、没收。在《大清新刑律》中,死刑只适用于20多个罪名,无期徒刑是其中一种主刑。 《大清新刑律》同时规定: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十年后,由监督官申达法部,得许假释出狱。无期徒刑在中国的产生是一个舶来品的过程,其是由日本传入的。 可以说,由于对假释制度的吸纳,中国的无期徒刑从产生之初就包含有浓重的教育性功能,并非是真正意上的“终身监禁”。 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权力寻租”,减刑假释等原本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调控原判刑罚、帮助罪犯回归社会制度设计,日益演变成拥有特权之人逍遥法外的通道。
《司法解释》同时指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指出,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无期徒刑与死刑是两个不同刑种,为了更准确的适用死刑,《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解释》同时依法规定,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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