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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与公路的技术等级、通车里程相适应。
除收费公路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实施许可。所得款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运行,设置单位负责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的;(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五)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标桩、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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