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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挪用、隐藏枪支、弹药、拒绝交出的行为。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立案标准是: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四条中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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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怀疑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持一支以上(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的非军用枪支持一支以上,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持二支以上(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持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持一千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持二百发以上(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物的情况下(5)非法持有财产损害药物。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量刑标准 相关法律 《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犯罪构成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立案标准: (一)非法持有一支以上军用枪支的; (二)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超过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超过两支; (三)非法持有一枚以上杀伤性弹药的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 (4)非法持有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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