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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四条规定: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3%幅度划线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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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房屋面积误差不超过3%如实结算房价;超过3%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卖受人返还已付房款和利息;买受人继续履行的,可以根据面积误差比例和约定价格决定由买受人补足,卖受人独立承担,卖受人返还或双倍返还。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合同对房屋面积误差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的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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