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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的量刑: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量刑: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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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情节严重,向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情况特别严重,处罚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针对目前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公众资金经营、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新增加的犯罪。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通过委托或者信托与受托人约定,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第四十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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