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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理解

2021-12-05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避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1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日、23日)对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5月、24日)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5月)。以非法经营罪论处;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11),对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是,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按照严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2、11),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按照严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如何定性的批复》(2001年、4月、18日),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者港澳台电信业务法律适用的批复》(2002年、2月、11日),对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电信业务或者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年、8月、23日),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罗仑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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