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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中国婚姻法正式确立了...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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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综上所述,因重婚导致无效所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同时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或遗赠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的,应当确认为无效。由于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形成同居关系,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不成立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婚姻当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无效的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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