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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过出版社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作品出版都会跟出版社签合同,出版社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比如向著作权人...
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过出版社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作品出版都会跟出版社签合同,出版社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比如向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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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对图书、报刊的出版作了下列规定: 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2、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3、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4、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记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刑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5、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6、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出版专业的著作权一般就是指的是文字作品。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属于个人,也可以通过企业进行获得,但是一般如果文字作品需要获得著作权,需要经过出版才能够进行获得,获得著作权之后,著作权人或者企业则可以对财产权进行支配。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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