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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为枉法裁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
1、因公徇私枉法不构成犯罪,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出于徇私、徇情动机,造成错押、错捕当事人的,一般不构成犯罪。 2、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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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徇私舞弊罪而言,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的,只能作为知道自己是无罪的人的行为。但是,在知道自己是有罪被起诉的人的行为中,不作为可以构成。构成不作为的徇私舞弊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不履行法律义务是徇私舞弊罪不作为罪的本质特征。在刑法理论中,不作为的构成必须以具体义务的存在为基础,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的主要依据。在徇私舞弊罪中,作为掌握国家司法权的工作人员,他承担着代表国家实现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公平司法是基于其职务要求而产生的具体义务。如果没有这样的特定义务,就不存在不作为犯罪。第二,发生危害的结果是,刑法不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不作为犯罪的对象。在不作为犯罪评价的情况下,它将被视为犯罪的必要条件。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合理解释了徇私舞弊罪的不作为犯罪,即立案后,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法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是强制措施,或者中断调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以危害结果作为徇私舞弊罪的成立条件,符合刑法谦虚原则的基本要求。同样,徇私舞弊罪的不作为犯罪也是建立一定危害结果的必要前提。例如,在上述案件中,虽然承担案件的警察王故意不履行职责,但他应该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杨仍在公安机关的监控范围内,很难确定他逃脱了法律调查。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刑法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文名 徇私枉法罪 外文名 Thecrimeoffavoritism 解释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 学科 法律学 犯罪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概念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
不会,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枉法。所谓徇私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故意歪曲事实,违法作出错误判决;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督职责的人员。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和审判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事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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