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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丶所谓企业改制是指企业所有制的改变。通常主要讲的是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也包括其他性质企业的改制,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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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满折旧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也是不需要计提折旧的,评估增值一般是不调整原固定资产原值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会计及税法均明确规定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额。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税法上,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如果视同公允价值销售的所得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按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除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外,一般不能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行为的增多,资产评估事项也越来越多,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制、购买股权、企业兼并、资产置换、以非现金资产抵债、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债转股、企业清算、增资扩股、将资产抵押、质押或担保、公司制企业变更、法人股拍卖等往往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但国家规定的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 一是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应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二是企业兼并,也就是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 这两种情况之所以可以调账是因为改组后的企业和被兼并但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相当于一个新企业的开始;而整体兼并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当于兼并企业买进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应当按被兼并企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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