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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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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寻衅滋事罪量刑情节有如下: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包括: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包括: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据你所述的情况看,由受害人出面,主动向公安机关表示愿意谅解犯罪嫌疑人,并请公安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达成私了。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年。2、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6)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7)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不过跟动手的人比起来,没动手的参与者在量刑的时候可能会考虑从轻处罚,像是寻衅滋事的这种犯罪行为的量刑问题不单纯的是根据动没动手来考虑的,自己当时就知道这种行为不对却明知故犯,怎么可能法律制度上就轻而易举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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