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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据某平台非全面性调查数据显示,每一百对夫妻当中,就至少有一方遗失过。虽然说证的使用频率不高,但是遇见、孩子上、等情况,没有结婚证还真挺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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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仍然维持该状况; (2)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按照规定,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不予补发的情况包括:一是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的登记日期内档案保存完整,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婚姻登记证的;二是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三是申请补领离婚证时,当事人离婚登记档案无档可查或难以查证的。确认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后,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证明。确实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查证后,由当事人书面做出查档情况说明。当事人还应当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证,户口簿上的夫妻关系记载,公安机关、档案所在单位、村(居)委会、两名近亲属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可以作为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近亲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如果这些证明都不能出具,则无法补办婚登证明。据了解,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均由民政局统一管理,定期移交给当事人所在区县档案馆。新的规定中,还对办理程序进行了规范,并进一步方便市民办理。例如,200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婚姻登记系统查询,电子系统记录中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内容与本人所持身份证件一致的,可以打印系统中审查处理表作为查档证明使用。当事人可以免除查询档案。
办理依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申请条件 补领婚姻证书的条件: (一)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需当事人亲自办理。如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所需要件 当事人需出具的证明材料: 一、补领结婚证: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近期双方2寸彩色合影3张, 3、档案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证明。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即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如户口本不能显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则需要提供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档案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证明。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即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如户口本不能显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则需要提供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 3、本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2张。 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不含查档费),收费标准:9元 办理指南 当事人结、离婚证件遗失或损毁的可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补领证书程序: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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