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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XXX,女,汉族,19XX年5月xx日出生,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xx。 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XX。 法定代表人:XXX,部长。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诉状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国家、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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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及住址:xxxxxx电话:被告:xxx医院,法定代表人: XX, 地址: 电话: 邮编: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1、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 2、精神损害 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生。户口所在地及住址:xxxxxx电话: 被告:xxx医院,法定代表人:王辰,地址:电话:邮编: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 2、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人民币。 3、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确定后期治疗费及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 4、保留由此引起的并发症治疗的起诉权。 合计:30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1、2008年12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入院就诊,被告诊断为甲状腺结节。2008年12月26日12时40分-14时30分被告予“甲状腺双叶次全切除术”,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并在手术中操作不当将原告甲状旁腺切除或损伤导致原告的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手足麻木、浑身抽搐。虽经治疗不能恢复正常,需天天依靠昂贵的药来维持,才能缓解痛苦,一旦停药后果不堪想象,严重的可窒息死亡。2008年12月31日出院至今已近5个月,仍无任何好转。原告必须每月定期请假到医院抽血化验买药。 2、进行甲状腺手术时,应熟悉甲状旁腺的位置以及可能存在的变异,术中必须注意仔细寻找并加以保留、保护血供,减少术后手足抽搐的发生.由于最长见的甲状旁腺位置是在甲状腺的侧叶后面,甲状腺双叶次全切除术时应尽可能的保留侧叶后背面的一片腺体组织及包膜.手术记录单上未见术中仔细寻找甲状旁腺、尽可能保留侧叶后背面的一片腺体组织、保护甲状旁腺的血供,说明被告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失. 3、就现有材料分析,原告术前并不存在甲状旁腺功能减低,术前2008年12月8日化验报告单显示血钙浓度2.23mml/L,属于正常值(2.10-2.60mm/L)范围。术后甲状旁腺功能减低是由于甲状旁腺已在术中被误切或血供受损而导致.被告对原告施行的治疗行为存在不足之处(过错):将原告的甲状旁腺误切或使其血供受损而导致功能障碍.该过错与原告目前存在的后果—甲状旁腺功能不足(低下)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4、原告的身体状况如此,不得已推迟了婚期。加上原告因手术后,四肢无力,不能因工作的需要长期出差,同时工作的外资企业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的大环境,给原告造成了非常大的压力。北京的现阶段以及将来就业压力非常残酷,也对原告将来可能的再就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使原告的精神极度郁闷,因为不知哪天会因为自己的健康状况被单位辞退而失业在家同时对未来的就业非常担心。 5、原告的父母年迈多病,听说孩子的事后,从江西赶来,看到健康状况如此差的孩子,整日以泪洗面,因为孩子即将结婚,这么年轻的人,今后的路怎么走啊。 纵上所述,由于被告的过错,不但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而且给原告的本人及父母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上诉人:XXX,女,汉族,19XX年5月xx日出生,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xx。 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XX。 法定代表人:XXX,部长。 住所:北京西单XXX。 上诉人因不服级人民法院(XX)一中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现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如下: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一中行初第XX号行政裁定书,并受理本案; 2.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XXXXX 3.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一中行初第XX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裁定,上诉人认为该认定理由不清楚且结论不成立。上诉人认为本案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 1/2 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因此,上诉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因此,上诉人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有误。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一中行初第XX号行政裁定书,并受理本案,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上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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