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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司法鉴定程序的申请书怎么写

2021-06-13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1、司法鉴定的含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1)广义上讲,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 2)狭义上讲,法院委托非医学会组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为司法鉴定本站讨论的司法鉴定仅指狭义概念的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的原则 (1)合法、独立、公开 (2)客观、科学、准确; (3)文明、公正、高效。 3、司法鉴定费的缴付 (1)申请人提起司法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缴付; (2)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的,由法院确定费用缴付人。 (二)申请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三)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写申请人:XXXXXX请求事项:请求对被告 XXXX某协议或合同的真实性(含签名、印章、非法添加、或篡改等内容)进行司法鉴定。事实与理由:原告XXXX诉被告XXXXXXXX纠纷一案,于X年x月x日开庭审理。在审理中,被告提供了一份XX合同书,证明原、被告双方于XXXXXXXX日签订了XX合同。但申请人认为该合同是被告伪造。具体指明伪造的地方XXXXxxxxx,因此,该合同书系被告通过各种非法手段非法制作形成,该合同的真实性及是否具有合法形成过程关切到原告的经济利益。为使贵院查明本案事实,亦为判决的顺利进行,特申请贵院指定有关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对XXXXXXX进行司法鉴定。此致 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XX年X月XX日司法鉴定就会在还原事情的真相,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合鉴定、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以及出庭等,法规中有详细的规定,从而来保障人们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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