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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变更户口本登记的婚姻状况,需要由本人或者户主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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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的婚姻状况信息也是证明居民身份的重要信息,居民因为离婚,结婚等情况,引起身份信息变更的,要在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查属实之后进行更改户口本上的相关信息。
须滴!婚姻状况有变化,户口簿上的相应信息应及时变更;由已婚变更为离婚,要携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还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同情况下变更时要携带的材料也不同。变更婚姻状况信息时,要携带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材料,手续齐全可免费当场办理。受理变更婚姻状况信息业务的单位是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或派出所,当事人要携带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由未婚变更为已婚,经法院离婚的要提交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已婚变更为丧偶,及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再婚登记需要提供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需要改为“离异”,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为“离异”,当场即可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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