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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可以委托律师辩护人。监视居住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自监视居住起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以下是相关规定: 《中华人...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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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情形是重大贿赂犯罪,衡量“重大”与否的标准有3个,贿赂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第二种情形是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同时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并且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分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和无固定住处的在指定居所执行两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确保不随意“决定”、不胡乱“执行”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包括对“决定”和“执行”两个方面的监督,“决定”要有依据,“执行”要讲规范。按照规定,对“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对“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俗地讲就是侦查机关为了办案需要,在一个区域内指定一个场所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由专门的人员看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起居饮食。 2、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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