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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比如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人,受继父母的教育,从法律上讲他们之间的关系视同亲父母子女,此时的继父母子...
可以。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妹关系是姻亲,不是拟制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是成立的,但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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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住上海市某区。被告:肖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肖某6岁时,父亲去世。三年后肖某母亲董某与原告王某再婚,结婚后双方未再生育子女,王某对待肖某如同亲生,肖某的生活费以及上学学费均是由王某和董某两人负担直至成年。 1983年王某与董某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双方争吵不断,并且逐渐发展到相互大打出手。同年4月,王某和董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接触婚姻关系。此时肖某已经成家立业。 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的年龄逐年增大,2006年,已是70多岁的王某生了一场病,病后丧失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来源。无人赡养的王某只好找到肖某要求支付赡养费。肖某却认为:自己与王某没有血缘关系,并且二十多年前王某已经同自己的母亲离婚,因此现在自己没有支付赡养费的义务。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闹到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肖某的母亲结婚后一直与小张生活在一起,并且共同负担了肖某的生活学习费用,可以认定构成事实抚养关系。王某与肖某的某亲离婚后,王某、肖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现在王某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肖某理应承担赡养王某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肖某每月支付王某赡养费700元。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还要赡养继父?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义务,不能区别对待。但具体到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上,法律规定: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事实抚养关系,那么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同婚生子女没有差别。但至于如何判定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要有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去衡量。本案法院认定王某与肖某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所以即使王某与董某离婚,肖某与王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不能解除,当王某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时,肖某仍应履行赡养义务。
有权,继承权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失,子女的继承权是缘于与其亲生父母的血亲关系,而父母离婚只是解除了父母的夫妻关系,并改变不了子女与父母间的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样未改变,因此父母离婚不会影响子女对亲生父母的继承权。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还是有权继承子女财产的。父母离婚后,父母是否可以继承子女的财产,看孩子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规定是死者有遗嘱前提,需要按照遗嘱执行继承,无遗嘱,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分继承,所以,死者无遗嘱指定他人专门继承前提,死者父母有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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