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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的性质,协议的性质、订...
双方当事人约定法院管辖,无效的情形如下: (1)法院管辖约定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无效,或合同管辖法院仅为一方当事人的书面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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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约定由某基层、中级或高级管辖,可能因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无效。二、施工等不动产纠纷,码头装饰等港口作业纠纷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约定无效。三、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四、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五、直接约定由某事由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六、消费格式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由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由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由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继承人死亡时住所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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