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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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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立案: 1997年《刑法》第288条规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30条将该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了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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