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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五种情形可视为感情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五种情形可视为感情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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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居2年以上是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可首先你得证明确实分居了2年以上,证明分居要如暂住证、暂住地的村委会(街道)证明或被告村委会证明等,最好有证人; 2、家庭暴力的证据在于每次发生家暴时请报警,警察的出警记录、调解记录等都可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确实证明家暴存在的话,那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如果以上两点你都能证明,初审法院还是判决不准离婚的话,那你可以上诉,如果以上无法证明,那请不用上诉了。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其他方面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证据有: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分居两年,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是否存在上述情况,法院要看双方出示证据而定。如何搜集离婚证据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证据。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五种情形可视为感情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四)因感情不和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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