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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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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直接向走私者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的,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产品罪,不构成本罪。行为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后走私的,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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