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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的量刑幅度及处罚方法是(1)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不需要报案。《刑法》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公民发现刑事犯罪应当报案,属于公民责任,单位对此也是如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3万元以上,用于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活动或者3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涉嫌挪用公款的,可以立案侦查。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未达到上述数额或者没有上述情节的,不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挪用公款罪属于职务犯罪,属于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立案侦查范畴,不属于公安局受理侦查范畴。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应当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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